世行行长:中国经济反弹为全球增长注入有益增量
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
所以,主张把不实施见义勇为、见死不救之类违背美德的行为施以法律制裁,甚至施以刑罚惩处,其出发点的善良愿望不难理解,但其结果的南辕北辙不能不考量。尽管对此一事件,一位冷静的逻辑学和证据法专家,通过扎实的证据,质疑媒体的渲染经过了违反其职业操守的加工,从而对路人冷漠的批判、声讨可能含有不当道德诉求的因素[4]。
反之,如果把法律置诸德性框架下进行考量,并表达社会的德性主张和德性需要,法律自然会俘获人心,它不但能解决主体交往行为的依归问题,而且也能够实现主体价值的归宿问题。为什么专利制度的创生,能够大大调动科学家的创造热情,并进而推动世界从农业社会走向工商社会,再从工商社会迈向信息社会?缘由无它,是因为专利制度必然蕴含的利益激励机制,刺激了科学家全身心地投入到科研创造中的热情——只要有科学发明,就有更丰厚的物质报偿和更体面的隆誉享有。遵从对美德的放任性选择和奖励性调整,既能克服美德的暴政,也可推助权利的美德。它只是论者们不自觉地支持了一种美德的暴政,而不是推销普遍的美德。此种担忧,虽不无道理,但完全可以在对美德行为的奖励过程中予以损益。
法律上对其予以奖励,可收到弘扬美德的社会效果,毕竟奖励所获的荣誉、利益、职位等等,对于好利恶害的主体言,并非可有可无的。数年前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因为出现了彭宇究竟是在弘扬美德而扶助被撞地上的徐老太,还是彭宇自己撞倒了徐老太而行救助义务的不同陈述、主张和争论,招来网民的热烈讨论,直至混骂。柏拉图明确地说:真正的立法者不应当把力气花费在立法和宪法方面做这一类的事情,不论是在政治秩序不好的国家还是在政治秩序良好的国家。
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说,对于早已严重固化的包青天形象而言,作为执法个体尽可对之崇敬有加抑或心向往之,但若将之提升到令所有政府官员都缅怀、宣誓并仿行的高度层面,便未免有失偏颇了。他说:罗马人的生活,事实上最终并不依赖皇帝或罗马统治者的任性,而是依赖法庭的正义。他还明确指出: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
在超国家的和国际的社会中,法治指对不同社会的不同传统、愿望和要求的承认,以及发展协调权利要求,解决争端和冲突,消除暴力的方法。(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藉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
原因在于:(1)法律的性质是理性的无感情的,法治可秉公办事,而人治容易偏私。无论是在价值基础,在人性根源,在政治体制,还是在人与法律,在权力与法律,在意志与法律,或在其它方面,法治与人治都存在根本的对立。三、法治释义法治内容和意蕴的多元性、丰富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它既不能简单地规定,也不能随意地界说。英国人受法律的统治,而且只受法律的统治,在我们看来,一个人可以因违法而受到处罚,但是,他不由于任何其它因素而受到处罚。
他认为法律是人类生活、人类文明生活的核心,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时时刻刻不可分离的因素,法律是城邦的安全保障,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成为善良的人,人一旦趋于完善就是最优良的动物,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公正就会堕落成最恶劣的动物,因此人类始终应当树立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服从法律,敬畏法律。(3)三权分立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在政治秩序不良的国家里法律宪法是无济于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有的不难设计出来,有的则可以从前人的法律条例中很方便地引申出来。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
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Domitus Ulpianus,160-228)说:‘法是鉴别人类行为之是非的科学。在英文有Rule of Law(法的统治)、Rule by Law(依法统治)、Government by Law(依法治理)、Government through Law(通过法律的治理)、 Rule according to Law(根据法律的治理)等。
它可以确立一种王朝政府和一种世袭的继承制,但是它却不能选择一个国王,也不能指定一家王室。很显然,这三条原则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就其意义而言,它们是法治的底线,没有这些基本的原则,法治不可能得到实行和实现。
因此,法律的真正权威性不在于它的强制性、强制力,而在于它本身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是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的载体。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属下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在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律。在《理想国》中,中年柏拉图崇尚知识,崇尚美德,推崇贤人政治,明确认为哲学家国王不必借助于法律来施行管理统治,因为法律并没有包含最高尚和对一切最公正之物,因而也就无法推行准则,实现正义。近现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继承、发扬、变革古希腊人罗马人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而实现创新、发展的。这就比‘依法办事的原则更进了一步,或将‘法一词推广,把法理或正义之类的内容包括在内。
罗马法学家除了制定了完备的法律,还借助于自然法、理性、正义等理念来说明法律的本质、性质,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功效性、普遍性,推进了法治理论的发展和进步。这也就是说,法治之法是符合人类理性、尊严、良知的,是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的载体。
他把法看作是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等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等也有关系。在人治的理想中,国家的最高统治者、领导者是圣贤之士,以他们的德行、知识、智能管理社会管理人民,他们毋须受刻板的繁琐的规范的法律条文拘束,却能在一切大小事务上做出明智、公正和正确的决定,引导整个国家、社会和人民走向和谐和幸福。
张斌峰,出生于1962年,哲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作为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法治就是民主宪政,它建立在民主基础上,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实现了社会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一切活动、一切权力的行使都以保障、维护、促进和实现人民的权利为鹄的。
一般来说,人治是一种轻视、否定、摈弃法律而主要依靠领导者个人意志、能力、素质、智能来治理国家的方法。所以令政府官员以包公为其执政楷模,无助于建立一个公平、严谨、稳定且可期的司法运作体系。今天……在我们的城市里,惩罚最为严厉的那部分法律,也就是刑法,在它以其它手段不能引人尊敬的地方,也没有办法让人畏惧。人治强调道德、良心的重要性,不重视、忽视、排斥法律的作用,因此人治虽然不完全不要法律,但法律始终是从属性的,它的作用、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法律未能受到所有人的尊崇,它的发挥受统治者意志的影响。
西塞罗说:既然法律统治长官,长官统治人民,因此确实可以说,长官是能言善辩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寡言的长官。反之法律必须符合某种更为正当有效的东西。
在《英国行政法》一书中,英国著名法学家威廉?韦德认为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它包含有多种含义和推论。他们认为,在专制国家中,国王是法律。
于是,就从合法性中产生出了合理性问题。法治既是人类的理想,又是现实,既是价值、观念、信仰,又是社会制度、社会秩序,既是行为方式,又是社会管理机制。
官员向包公宣誓将置宪法于何地?在纪念包公诞辰1008周年座谈会上,开封有关专家及包公后裔共同提出:政府应组织新任职干部面对包公像缅怀先贤,并立下廉洁正直、勤政为民的誓言。这显示,作为人类文明不可缺少的基础,法治既是人类的理想又是现实,既是理性的设计又是现实的抉择,既是一种精神传统又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哈林顿在其代表作《大洋国》中设想了法治共和国的理想国家模式,即以自由为最高价值准则、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体制。在这里,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一种原则、方法、制度、秩序,而且法治还承载着价值的内容和使命,法治之法是以人类的权利、价值观念为基础的,法律的权威性、神圣性来自价值性。
法律的形式方面的稳定性和明确性决定了它能够避免随意性和任意性,真正实现正义。在英国,哈林顿、洛克、戴雪等思想家以极大的热情和饱满的理智提出、论证和发展了法治理论。
(3)与法制相比,法治更为明确地显示了法律的目的性。显然,这得益于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的孜孜以求和崇高信仰。
一个美国法学家则称‘法治政府。反之,法律则不予以任何考虑,法律的条件对人人都是同等的,因此就既没有主人,也没有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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